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绵府办发(2005)19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科技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绵阳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绵阳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创新基金是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绵阳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绵阳创新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绵阳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绵阳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绵阳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绵阳创新基金对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项目的支持额度为经评审确定的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30%,个别重大项目除外。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绵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照《绵阳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绵阳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管理费预算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绵阳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绵阳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绵阳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 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的意见,由经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服务机构受理审查,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市科技局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绵阳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绵阳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绵阳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绵阳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绵阳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市科技局要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和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科技城各园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部门应加强对绵阳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全面掌握辖区内项目执行情况,并对所辖地区绵阳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下年度3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绵阳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绵阳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科技城各园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部门对绵阳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绵阳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绵阳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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